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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3-31文章分类:行业动态编辑作者:搏天堂网站阅读次数:2441 次

【导读】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着重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三个标志性战役,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3月29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7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统筹大气污染防治与“双碳”目标要求,开展大气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将标志性战役任务措施与降碳措施一体谋划、一体推进,优化调整空间、产业、能源、运输结构,从源头减少大气污染物和碳排放。重点优化重点行业空间布局,统筹构建城市间通风廊道,解决区域性传输污染问题。促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开展分散、低效煤炭综合治理。构建绿色交通运输体系,加快推进“公转铁”“公转水”,提高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绿色低碳水平。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以石化、化工、涂装、制药、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加强VOCs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治理;加快推进重点行业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超低排放改造及深度治理,推进工业炉窑煤改电(气)和低氮燃烧改造。积极组织拟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提高项目申报通过率,加快推进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把治理工程质量,多措并举治理低价中标乱象,对工程质量低劣、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甚至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环保公司和运维机构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统筹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安全防范工作。


  四川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着重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三个标志性战役,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打好攻坚战的重要性


  四川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近年来,通过制定实施《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获得感显著增强。但重点城市、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问题仍然突出,部分市(州)细颗粒物(PM2.5)浓度仍处于高位,秋冬季PM2.5污染较为严重,重污染天气尚未消除,夏季臭氧污染日益凸显,柴油货车污染尚未有效解决,移动源的氮氧化物排放对秋冬季PM2.5污染和夏季臭氧污染影响较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远。各市(州)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三个标志性战役的重要性,勇于担当、真抓实干,以大气环境改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为实现美丽四川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污染天气、臭氧污染、柴油货车污染等突出问题为重点,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标志性战役,推动“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顺利实现,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基本原则


  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秋冬季聚焦PM2.5和重污染天气、夏季聚焦臭氧、全年紧抓柴油货车开展攻坚;科学确定攻坚重点地区、对象、措施;严格依法治理、依法监管,反对“一刀切”“运动式”攻坚。


  坚持优化结构、标本兼治。大力推进产业、能源、运输、用地结构优化调整,提升工业、运输等领域清洁低碳水平,持续推进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完善应对机制,精准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坚持系统观念、协同增效。突出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统筹大气污染防治和温室气体减排,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聚焦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加强区域协同治理、联防联控。


  坚持部门协作、压实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治污合力。加强帮扶指导,严格监督考核,推动大气污染治理责任落实落地。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基本消除,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取得积极成效,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高,移动源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9.5微克每立方米以内,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2%,重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1%以内。各市(州)完成省上下达的“十四五”空气质量控制目标。


  三、推进重点工程


  统筹大气污染防治与“双碳”目标要求,开展大气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将标志性战役任务措施与降碳措施一体谋划、一体推进,优化调整空间、产业、能源、运输结构,从源头减少大气污染物和碳排放。重点优化重点行业空间布局,统筹构建城市间通风廊道,解决区域性传输污染问题。促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开展分散、低效煤炭综合治理。构建绿色交通运输体系,加快推进“公转铁”“公转水”,提高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绿色低碳水平。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以石化、化工、涂装、制药、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加强VOCs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治理;加快推进重点行业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超低排放改造及深度治理,推进工业炉窑煤改电(气)和低氮燃烧改造。积极组织拟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提高项目申报通过率,加快推进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把治理工程质量,多措并举治理低价中标乱象,对工程质量低劣、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甚至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环保公司和运维机构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统筹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安全防范工作。


  四、强化联防联控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求,强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深化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川渝地区联防联控,鼓励交界地区相关市县积极开展联防联控。强化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机制,深化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完善“省—市—县”重污染天气应对三级预案体系,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持续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


  五、夯实基础能力


  强化科技支撑,开展PM2.5和臭氧协同防控科技攻关,构建复合污染成因机理、监测预报、精准溯源、深度治理、智慧监管、科学评估的全过程科技支撑体系;选择典型城市实施“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开展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融合清单编制工作。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天地空”一体化监测体系;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控,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稳定运行;对排污单位和社会化检测机构承担的自行监测和执法监测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依法公开一批人为干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提升监督执法效能,围绕标志性战役任务措施,精准、高效开展环境监督执法,在油品、煤炭质量、含VOCs产品质量、柴油车尾气排放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持续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对环保信用等级较低的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要把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举措。各市(州)要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标志性战役目标任务,提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分地区、分年度任务分解,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生态环境厅每年下达各市(州)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相关市(州)制定本地年度秋冬季大气攻坚行动方案。各部门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生态环境厅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通报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推动将标志性战役年度和终期有关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目标任务落实,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州)依法依规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有关落实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附件:1.四川省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实施方案

2.四川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3.四川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4.区域范围

附件1

四川省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攻坚目标

到2025年,基本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1%以内,各市(州)完成省上下达的“十四五”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目标。

(二)攻坚思路

坚持源头防控、系统治理,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石化、化工、工业涂装等行业和柴油货车、秸秆焚烧等领域为重点,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坚持突出重点、分区施策,聚焦细颗粒物(PM2.5)污染,以秋冬季(10月—次年3月)为重点时段,以成都平原、川南和川东北等地区为重点,根据不同污染特征提出针对性攻坚措施。坚持科学研判、协同应对,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全过程科技支撑,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强化区域联防联控联治,完善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体系,精准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大气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

(一)推动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国家和四川省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要求,坚决叫停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政策。依法依规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有序推动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到2025年电炉短流程炼钢产量全省占比达40%。持续推动常态化水泥错峰生产。(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非化石能源逐步成为能源消费增量主体。严控煤炭消费增长,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到2025年,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41.5%,实现全省煤炭消费量达峰。着力整合供热资源,加快供热区域热网互联互通,充分释放燃煤电厂、工业余热等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大力推进电能替代煤炭,在不影响民生用气稳定、已落实合同气源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引导以气代煤。(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开展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各地要进一步分析产业发展定位,“一群一策”制定整治提升方案,树立行业标杆,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产能规模、能耗水平、燃料类型、原辅材料替代、污染治理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明确升级改造标准。实施拉单挂账式管理,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切实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完善动态管理机制,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业源和面源整治攻坚行动

(四)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加快推进火电、钢铁、铸造(含烧结、球团、高炉工序)、水泥、焦化行业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超低排放改造及深度治理。稳步实施陶瓷、玻璃、铁合金、有色、砖瓦等行业企业深度治理,推进工业炉窑煤改电(气)和低氮燃烧改造。2025年底前,全省现有钢铁行业80%以上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全面加强钢铁、建材、有色、焦化、铸造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开展锅炉综合整治。加快推进“增气减煤”“电能替代”项目。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面实现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等其他物料。(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露天焚烧管控。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以县为单位整体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鼓励秸秆产业化跨区域发展,到2025年,建成较为完善的秸秆收储运用体系,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0%以上。严格秸秆露天焚烧管控,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加强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应用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强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监管,运输、燃放等过程全方位管控,加强春节、元宵节等重点时段管控。强化露天焚烧垃圾、焚烧落叶、烟熏腊肉管控。攀枝花市和凉山彝族自治州科学组织计划烧除。(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应急厅、公安厅、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开展餐饮油烟整治。加大城市建成区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力度,优化城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完善餐饮油烟监管体系,加强城市建成区餐饮油烟排放监督。城市建成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和定期维护。推动成都市和有条件的地区实施餐饮油烟净化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运行状态监控。〔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八)加强扬尘污染治理。全面加强各类施工工地、道路、工业企业料场堆场等扬尘标准化管控,完善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制度,将绿色施工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全面落实各类施工工地扬尘防控措施,重点、重大项目工地实现视频监控、可吸入颗粒物(PM10)在线监测全覆盖。铁路、公路、港口等货物运输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无法封闭的应建设防风抑尘设施。逐步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鼓励地方开展“5G+AI”人工智能清扫作业试点示范。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5%以上,县城达到65%以上,成都平原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8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行动

(九)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建设。完善“省级—市级”空气质量预报体系,加强各级预报中心建设和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未来7—10天区域污染过程预报准确率,研究提升未来月尺度区域空气质量趋势预测能力。进一步深化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地区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气来源成因研究。及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效果评估,结合重污染成因分析,系统总结监测预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等各环节执行情况和成效,梳理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优化调整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标准,分区应对分类施策。各市(州)可综合考虑本辖区空气质量状况、污染特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标准基础上优化调整。(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十一)强化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化管理。每年9月底前,21市(州)完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制修订工作。持续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视情扩大重点行业范围,优化绩效分级指标。工业源应急减排措施应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应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并落实到位。对协同处置企业,应严格执行按需定产。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实施“一证式”管理。(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十二)深化区域联防联控。深化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川渝地区联防联控。强化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机制,深化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五、强化监管执法攻坚行动

(十三)严格日常监管执法。建设区域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开展跨区域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和联合执法。在锅炉窑炉综合治理、煤炭质量、柴油车(机)、油品质量、扬尘管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加强执法监测联动,严肃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旁路偷排、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弄虚作假等行为。督促相关问题整改到位,并举一反三加强监管;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严厉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监管执法。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监管力度,充分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扬尘在线监控、工业用电量、车流量、卫星遥感、热点网格等远程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数据分析技术应用,提升监管效能,督促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对相关单位依法处罚,并按规定下调绩效等级。(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附件2

四川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攻坚目标

到2025年,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取得积极成效,全省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的五年累计减排量分别不低于2.53万吨和5.95万吨。

(二)攻坚思路

坚持协同减排、源头防控,聚焦VOCs和氮氧化物,加快推进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替代,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强化石化、化工、制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焦化等重点行业及油品储运销VOCs深度治理,加大锅炉、炉窑、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力度;坚持突出重点、分区施策,以4—9月为重点时段,以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地区相关区域为重点地区(见附表)。坚持科学监管、提升能力,强化科技支撑、完善臭氧和VOCs监测体系,提高治理设施运维管理水平,加强臭氧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及区域联防联控,精准有效开展监督帮扶,提升执法监管能力。

二、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行动

(一)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各地制定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企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全面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等技术成熟的工艺环节,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重点地区、中央驻川企业、省属企业加大使用比例。全面推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涉VOCs工序环节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重点地区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完善VOCs产品标准体系,建立低VOCs含量产品标识制度。(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含VOCs原辅材料达标情况联合检查。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相关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VOCs含量限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臭氧高发季节加大检测频次,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依法追究责任。(省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VOCs污染治理达标行动

(三)持续开展VOCs治理设施提级增效。各地进一步全面摸排VOCs治理设施情况,建立台账,分析治理技术、处理能力与VOCs废气排放特征、组分等匹配性,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且无法稳定达标的,加快推进升级改造,督促企业严把工程质量,确保达标排放。对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迟在相关设备下次停车(工)大修期间完成整治。(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四)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整治。各地全面排查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情况,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开展整治。石化、现代煤化工、制药、农药行业重点治理储罐配件失效、装载和污水处理密闭收集效果差、装置区废水预处理池和废水储罐废气未收集、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不符合标准规范等问题;焦化行业重点治理酚氰废水处理未密闭、煤气管线及焦炉等装置泄漏等问题;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重点治理集气罩收集效果差、含VOCs原辅材料和废料储存环节无组织排放等问题。鼓励相关重点行业企业无法实现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的工序,在密闭设备、密闭空间作业或安装二次密闭设施。(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五)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管控。石化、化工企业应提前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开停车、检维修计划;制定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火炬、煤气放散管须安装引燃设施,配套建设燃烧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排放废气热值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补充助燃气体。(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六)推进涉VOCs产业集群治理提升。各地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及涉及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群,研究制定治理提升计划,统一治理标准和时限。加快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同一类别工业涂装企业聚集的园区和集群,推进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吸附剂使用量大的地区,建设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同步完善吸附剂规范采购、统一收集、集中再生的管理体系;同类型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园区和集群,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推进各地建设钣喷共享中心,配套建设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钣喷共享中心辐射服务范围逐步取消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钣喷车间。(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七)推进油品VOCs综合管控。推进加油站按照《四川省加油站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要求安装油气处理装置。各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工作,确保达标排放;对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定期检测,严厉查处在卸油、发油、运输、停泊过程中破坏汽车罐车密闭性的行为,鼓励地方探索将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年度检测纳入排放定期检验范围。探索实施分区域分时段精准调控汽油(含乙醇汽油)夏季蒸气压指标。(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四、氮氧化物污染治理提升行动

(八)实施低效脱硝设施排查整治。各地对采用脱硫脱硝一体化、湿法脱硝、微生物法脱硝等治理工艺的锅炉和炉窑进行排查抽测,督促不能稳定达标的进行整改,推动达标无望或治理难度大的改用电锅炉或电炉窑。鼓励采用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活性焦等成熟技术。(生态环境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九)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全省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实现超低排放;全省80%以上的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火电、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玻璃、砖瓦、陶瓷等行业深度治理;在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过程中,改造周期较长的,优先推动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鼓励平板玻璃、陶瓷等其他行业开展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

(十)实施工业锅炉和炉窑提标改造。生物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无法稳定达标的,应采用加装高效脱硝设施等方式实施改造。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对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分级燃烧系统、燃料及风量调配系统等关键部件要严把质量关,确保低氮燃烧系统稳定运行,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推动燃气锅炉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必要保留的,可通过设置电动阀、气动阀或铅封等方式加强监管。玻璃、铸造、石灰等行业炉窑依据新制修订的排放标准实施提标改造,加快制定玻璃、陶瓷、工业窑炉等地方排放标准。(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参与)

五、臭氧精准防控体系构建行动

(十一)强化科技支撑。重点地区城市全面开展臭氧来源解析、生成机理、主要来源和传输规律的研究。各地优化完善臭氧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动态更新。成都平原城市群探索开展区域臭氧长期预测及联合应对试点。加快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研发、生产和应用;加快适用于中小型企业低浓度、大风量废气的高效VOCs治理技术,以及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研究分类型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径。在成都、眉山、德阳、宜宾等典型城市实施“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科技厅、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气象局参与)

(十二)完善监测体系。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大气环境非甲烷总烃监测,臭氧超标城市开展VOCs组分监测;加强光化学产物和衍生物的观测能力建设;鼓励成都平原、川南等城市群探索开展垂直方向上的臭氧浓度和气象综合观测;在重点地区增设背景观测站点,建设公路、港口、机场和铁路货场等交通污染监测网络,优化传输通道站点设置;加强涉VOCs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和企业环境VOCs监测。研究建立生态环境科研协调机制,推进监测调查、科研观测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与共建共用。(生态环境厅牵头,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等参与)

(十三)开展夏季臭氧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着力提升臭氧污染预报水平,成都平原城市群、川南城市群等具备未来10天臭氧污染级别预报能力;重点地区分别研究区域统一的臭氧污染预警标准和应对措施。开展生产季节性调控,鼓励引导企业污染天气妥善安排生产计划,在夏季减少开停车、放空、开釜等操作,加强设备维护,鼓励增加泄漏检测与修复频次。鼓励企业和市政工程中涉VOCs排放施工实施精细化管理,防腐、防水、防锈等涂装作业及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划线、沥青铺设等避开易发臭氧污染时段。(生态环境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等参与)

六、污染源监管能力提升行动

(十四)加强污染源排放监测监控。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督促企业按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自动监测设备数采仪采集现场监测仪器的原始数据包不得经过任何软件或中间件转发,应直接到达核心软件配发的通讯服务器。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重点地区的地级市生态环境部门及石化、化工企业集中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十五)强化治理设施运维管理。VOCs收集治理设施应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治理设施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并按相关规定定期更换和利用处置。坚决查处脱硝设施擅自停喷氨水、尿素等还原剂的行为;禁止过度喷氨,废气排放口氨逃逸浓度原则上控制在8毫克/立方米以下。加强旁路监管,非必要旁路应取缔;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企业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加强监管。(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十六)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精准监督帮扶。指导各地在夏季围绕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钢铁、焦化、建材等重点行业,精准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依托“千名专家进万企”帮助服务等活动,持续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指导企业优化VOCs、氮氧化物治理方案,推动各项任务措施取得实效;针对地方和企业反映的技术困难和政策问题,组织开展技术帮扶和政策解读,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充分利用热点网格技术进行非现场帮扶,指导地方有序开展热点区域针对性排查。(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十七)全面逗硬执法监管。围绕石化、化工、涂装、医药、钢铁、焦化、建材、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直排偷排、治理设施擅自停运、超标排放,以及VOCs监测数据、LDAR、运行管理台账造假等行为,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表 四川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重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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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四川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攻坚目标

到2025年,运输结构、车船结构清洁低碳程度明显提高,燃油质量持续改善,机动车船、工程机械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柴油货车排放检测合格率超过90%,柴油货车氮氧化物排放量下降12%,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货车保有量占比力争超过40%,铁路货运量占比提升0.5个百分点。

(二)攻坚思路

坚持“车、油、路、企”统筹,在保障物流运输通畅前提下,以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以及攀西地区为重点地区,以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监管重点,聚焦钢铁、建材、化工等行业企业原材料及产品运输通道,持续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坚持源头防控,加快运输结构调整和车船清洁化推进力度;坚持过程防控,完善设计、生产、销售、使用、检验、维修和报废等全流程管控,突出重点用车企业清洁运输主体责任;坚持协同防控,加强政策系统性、协调性,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和执法。

二、推进“公转铁”“公转水”行动

(一)持续提升铁路货运能力。畅通西部陆海新通道,扩能提升成渝铁路运输能力,打通并强化隆黄铁路瓶颈,开辟成都经泸州(宜宾)、百色至北部湾出海口西线主通道,加快构建我省经贵州至广西北部湾港大能力铁路货运大通道;进一步完善沟通西南和西北、衔接“一带”和“一路”的区域综合交通网络,形成四川“通疆达海”大循环大通道。持续推进既有普速铁路通道能力紧张路段扩能提质,有序实施电气化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二)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精准补齐工矿企业、港口、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短板、提升“门到门”服务质量。推进铁水、公铁、公水等多式联运工程建设,打造大容量、高效率的沿江货运通道,加快内河航运、港口、货运码头、园区铁路专用线等建设。到2025年,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新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接入比例力争达到85%。在新建或改扩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时,原则上要同步建设进港铁路。(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牵头,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三)提高铁路和水路货运量。“十四五”期间,全省铁路货运量增长10%,水路货运量增长12%左右。推进多式联运、大宗货物“散改集”,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5%以上。充分挖掘城市铁路站场和线路资源,创新“外集内配”等生产生活物资公铁联运模式。推动实施广巴、达万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畅通东向铁水联运通道。(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柴油货车清洁化行动

(四)推动车辆全面达标排放。加强对本地生产货车环保达标监管,核查车辆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在线监控、生产一致性等,抽测部分车型道路实际排放情况,基本实现系族全覆盖。强化新生产机动车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监管,不符合排放要求的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严查销售排放不达标机动车违法行为。督促生产(进口)企业及时实施排放召回。有序推进实施汽车排放检验和维护制度,严惩伪造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虚假尾气维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地和停放地入户检查。(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成都海关、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传统汽车清洁化。2023年7月1日,全省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国6b排放标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交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回收拆解。支持移动源节能减排净化技术研究。发展机动车超低排放和近零排放技术,集成发动机后处理控制、智能监管等共性技术,推动实现规模化应用。(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成都海关、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推动机动车新能源化发展。以公共领域用车和公务用车为重点推进新能源化,到2025年,全省新能源汽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以上。加大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城市配送、邮政快递、机场、铁路货场、重点地区港口等领域应用,地级以上城市清洁能源汽车在公共领域使用率显著提升,设区的市城市公交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推广零排放重型货车,有序开展中重型货车氢燃料等示范和商业化运营。(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行动

(七)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发展。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因地制宜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以及火电、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鼓励各地依据排放标准制定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淘汰计划,推进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具备条件的可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每年对本地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生产企业进行排放检查,基本实现系族全覆盖。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我国现行新生产设备排放标准。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机械禁止在控制区内使用。严格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加大机械排放状况、信息登记、进出场登记、燃料使用台账管理记录等抽检力度,基本消除工程机械冒黑烟现象。(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成都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港口船舶绿色发展。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二阶段排放标准。提高渡船、短途旅游船等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比例,研究推动长江干线船舶电动化示范。依法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鼓励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对发动机升级改造(包括更换)或加装船舶尾气处理装置等方式进行深度治理。协同推进船舶受电设施和港口岸电设施改造,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重点用车企业强化监管行动

(十)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运输。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等行业大宗货物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到70%左右;重点地区推进建材(含砂石骨料)清洁方式运输。鼓励大型工矿企业开展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试点。鼓励工矿企业等用车单位与运输企业(个人)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实现清洁运输。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要求,加强运输车辆管控,完善车辆使用记录,实现动态更新。鼓励未列入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控的企业参照开展车辆管理,加大企业自我保障能力。(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十一)强化重点工矿企业移动源应急管控。重点地区城市研究制定移动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建立用车大户清单和货车白名单,实现动态管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开展柴油货车、工程机械等专项检查;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加强运输车辆、厂内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管控。(生态环境厅牵头,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六、柴油货车联合执法行动

(十二)加大联合执法监管力度。成都平原和川南地区城市依法依规开展移动源监管联防联控、联合执法,重点加强对重型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联合执法,依法查处排放超标、冒黑烟等违法行为。加大成渝地区柴油货车联合执法力度,强化监管数据共享。(生态环境厅牵头,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十三)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模式。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形成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对柴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开展部门联合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非标油品。燃料生产企业应该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生产合格的车船燃料。推动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研究实施降低企业和司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防治负担的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成都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进数据信息互联共享和应用。严格实施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各地检验信息当日内上传至省平台。研究四川省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构建排放综合监管系统体系。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信息全省共享,实现一机一档,避免多地重复登记。2025年,各地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三级联网。(生态环境厅牵头,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附件4 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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